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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南市佳里區延平國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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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列表

活動 洪嘉莉 - 人事室 | 2025-08-04 | 點閱數: 217
主旨:檢送本府 114 年度「花緣燈燦・幸福 Fall In Love」單身員工聯誼活動實施計畫及宣傳海報各 1 份,請惠予宣傳並鼓勵符合資格之員工踴躍報名參加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本府為營造單身員工友善交友環境及機會,擴展人際圈,有效提升適婚員工婚育率,特辦理旨揭活動。 二、旨揭活動由本府人事處主辦,並委託莫比吾思國際有限公司承辦。 三、活動內容說明如下: (一)時間及地點: 114 年 9 月 27 日(星期六)於台南大飯店國際 I 廳辦理。 (二)參加人數:活動名額 40 人,以男女各半為原則,並由本府依報名情形酌予調整。 (三)活動對象: 1、本... 觀看完整文章
公告 洪嘉莉 - 人事室 | 2025-07-23 | 點閱數: 192
主旨: 114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即將開始受理報名,請有意願報考且資格符合人員依說明等相關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考選部 114 年 7 月 14 日選高三字第 1141400307 號書函辦理。 二、旨揭考試將於 114 年 7 月 22 日起至 7 月 31 日下午 5 時止受理網路報名,並於同年 11 月 1 日至 2 日在臺北、臺中、高雄等 3 考區同時舉行。 三、為避免應考人因延誤報名、錯填應考資格條件,致考試權益受損,請加強宣導及協助所屬人員辦理報名事宜,有關網路報名操作說明請於報名期間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(網址為 https://www.moex.gov.tw )/應考人專區/考試資訊/考期日計畫表/114... 觀看完整文章
公告 洪嘉莉 - 人事室 | 2025-07-23 | 點閱數: 134
檢附教育部發布令、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。
公告 洪嘉莉 - 人事室 | 2025-07-23 | 點閱數: 111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7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5499 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 二、因應本次丹娜絲颱風造成重大災損,考量受災區多有高齡獨居者,其子女因長年離鄉工作無法即時協助親屬善後處理,為利公教員工實際照護需求以加速災後重建,公教員工其配偶或直系親屬如有本辦法第 13 條規定所定情事,請依規定本於權責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。
公告 洪嘉莉 - 人事室 | 2025-07-23 | 點閱數: 202
一、依據臺南市 114 年度市立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儲訓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。 二、復效方案: (一)申請對象: 103 年度起取得主任合格證書,而未實際擔任主任致任用資格失效者。 (二)申請條件:於失效後迄今,受聘學校代理主任累積達 2 學年以上,得由個人出具復效申請表向本局申請主任任用資格復效。 (三)申請時間:每年 6 月開始受理適用之學校代理主任申請復效事宜, 7 月進行審查作業。 (四)通過申請審查者,由本局函文申請人其主任資格復效,俾利後續受聘資格認定事宜。 三、為使各校符合資格者可即時提出,以利後續受聘,今(114)年自函發日起受理... 觀看完整文章
公告 洪嘉莉 - 人事室 | 2025-07-23 | 點閱數: 98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114 年 5 月 15 日南醫健字第 1142002126 號函辦理。 二、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健康管理,積極維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身心健康,本府洽請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提供旨揭健康檢查優惠專案,本專案適用於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及眷屬,於健康檢查日出示員工識別證或服務證明,眷屬得提供影本,檢查日並提供停車優惠。 三、報名方式可由各服務機關統一造冊或個人報名,相關服務請逕洽該院顏專員,健檢專線: 06-2200055 分機 6605 。
重要 洪嘉莉 - 人事室 | 2025-07-23 | 點閱數: 116
一、依據教育部 114 年 6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502437D 號函辦理。 二、旨揭條文業於 114 年 6 月 27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45502437A 號令修正發布,案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 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  )下載。 三、如對旨揭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吳專員,電話:( 02 ) 7736-7790 。
公告 洪嘉莉 - 人事室 | 2025-07-18 | 點閱數: 282
主旨: 為使學校人員充分瞭解兼職(課)規範並遵循申報程序,請貴校(園)務必加強宣導相關兼職(課)法令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 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:「...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,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,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。」,依上開規定,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;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,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。 二、 次查「公務員服務法」規定如下: (一) 第 13 條:「(第 1 項)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。(第 2 項)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。...。」 ... 觀看完整文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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